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客户徐先生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将自己的既往病史告知保险公司。2021年7月客户报案称“2021年3月在医院做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申请重大疾病赔付。经保险公司调查人员核实,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多次因高血压、冠心病的就诊记录,鉴于客户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作出“歉难承担本次保险金给付责任,解除保险合同,无息退还已交全部保费”的决定。

保险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投保时,投保人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保险公司将根据健康告知来决定是否正常承保或者责任免除或者加费承保甚至拒保。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填写、保险合同签收、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保险公司回访等途径,进一步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当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的正规途径反映问题、提出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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