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一网民孙某某因情感纠纷,对他人心存不满,将他人裸照、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发布到某网络平台,致使他人产生焦虑抑郁情绪,严重侵害其精神和正常生活,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高区公安提醒:

网络空间非逍遥域,言行举止皆有责。每位网民当自律,文明交流共筑和谐网。对于散布恶意攻击、虚假谣言及侵犯个人隐私的网暴行为,法律利剑高悬,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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