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网民刘某因琐事同他人发生矛盾,为泄私愤,多次通过微信编造发送诽谤侮辱性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情节较重,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高区公安提醒:在互联网上针对他人发布侮辱、诽谤、侵犯隐私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戾气横行,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打击整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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