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月,网民姜某某两次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查,2024年1月姜某某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仍不思悔改,该自1月中旬至3月底,姜某某在明知道手机号码被对方拉黑的情况下,仍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高区公安提醒:

网络暴力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暴力,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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