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孔某某在得知他人在背后议论自己,对此心生不满,多次向他人发送信息进行威胁和侮辱,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孔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高区公安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在互联网上恶意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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