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民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辱骂他人的视频,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高区公安提醒:指尖跳跃,法律为纲。网络自由,绝非无序之地。我们提醒每位网络参与者,遵守法律法规,抵制网络暴力,共同维护网络法治秩序。违法者,必受法律严惩,共筑网络法治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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